摘要
自然遗产是国家的遗产,也是全人类的遗产;自然遗产价值不仅为当代人所享有,后代人也平等地享有,因此,自然遗产的立法应兼顾保护自然遗产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其"自然属性"和"遗产属性"并重。鉴于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较多的立法困境,本文以为我国自然遗产的立法保护不能通过制定一部《自然遗产保护法》一蹴而就,而是应该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依托现有法律保护机制,先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法律《自然保护法》为基本法,最终形成一套成熟的、系统地保护自然遗产的法律体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53-162,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