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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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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24-2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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