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在实践中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抵押权直接实现性质定位的基础上,以执行实践为视角,对直接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作了具体构建,以期为抵押权直接实现程序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81-83,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