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职业群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中,律师与法官职业群体之间的关系最为突出和微妙。法官和律师之间宏观上的同质性及其微观上的异质性奠定了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基础。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主要表现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相互配合与协作、相互监督与制约和相互学习与提高。在中国,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群体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为此,需要强化法学教育的基础作用,规范两者的诉讼行为,培育共同的司法伦理,健全法律职业保障制度。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88-91,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