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团体的本质是一种公共资源,社团可以利用自身占据的公共资源生产公共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而这些公共服务恰恰是公众所需要的政府则有义务代表公众购买这些公共服务。政府出资购买社团的公共服务,从表面上看,财政负担是增加了,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财政支出的多少,而在于一定的财政支出必须得到与之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只要投入的资金能够换回等值的服务或商品,就是值得鼓励的生产方式。这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既能缓解社团的财务困境,激励社团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又能使政府部门从琐碎的事务中抽身出来,专心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政策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