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形式,这为电子数据鉴定的发展提供了绝佳契机。由于我国电子数据鉴定实践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与很多国家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与电子数据鉴定相关的基础性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电子数据鉴定的发展和完善应厘清和统一基本概念、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并逐步中立化以及逐步实现电子数据鉴定的标准化。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第6期123-126,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