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电视节目模板早已发展为一种创意文化经济产业,但其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却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从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概念模糊的角度分析了无法可蔽的法律空白现状,并提出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被版权摒弃于"作品"概念之外,最终应在较高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和侵权认定标准下通过《著作权法》实现积极保护。但鉴于如今的《著作权法》对节目模板保护"无明文规定",可以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极保护为过渡。
出处
《东南传播》
2013年第1期29-30,共2页
Southeast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