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国民法的永佃权制度设计中,立法者一方面着眼于民法近代化,以现代物权逻辑建立所有权制度,确定永佃权的他物权性质并防止其向双重所有权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和社会本位理念,赋予永佃权较大权能以限制所有权,对作为永佃权人的佃农加以扶持。从法律规则本身而言,永佃权制度体现了物权逻辑与社会本位的较好结合。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2年第1期74-85,共12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本位与私权保护”(项目号11SB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