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61-81,共21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07AFX004)的阶段性成果
彭诚信教授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项目号:09SFB3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