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或者转化为导致罪过的不成立,或者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而影响罪过。为了突出地强调该理论,可在刑法典第16条的第一款规定:"如果行为时无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减弱,则行为人不存在罪过,或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弱。"现有的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作为本条的第二款,成为第一款的注意性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作用既可以是免罪,也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其适用范围限于过失犯罪,也适用于故意犯罪情形;既可是法定事由,也可是超法规事由。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包括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前者由客观要素和心理要素构成,具体包括行为客观情状的非常性和行为动机形成的受涉性,后者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应该采用"以行为人标准为依据,以平均人标准为参考"的主客观统一说。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89-98,共10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