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别于"旧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的缺失,2011年1月份出台实施的"新拆迁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的前提,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六条具体的公共利益,但是条例并没有进一步划清公共利益的边界,其中涉及危旧房改造、机关用房等条款仍然值得商榷。解读《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通过设立兜底性、排除性条款等方法寻求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以保证土地征收的科学合法。
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2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