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该原则共识虽然达成,但中日两国的法律主张与对立并没有消除,用和平方法公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是可行而合适的解决方法,而制订与实施关于开发东海海底资源的临时安排,是中日双方缓和事态的有效而合适的制度,值得推进实施。我国应以东海问题为契机,重点完善我国相关海洋法制。
出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2期99-109,共11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