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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行政救济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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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救济,并非法定名称。世界各国各地因制度、传统差异,学术上也并无定论。一般认为,救济,系补救的意思。权利救济,指对已经受到损害的权利给予补救。依此理解,凡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给予弥补的制度,都属于行政救济。 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行政救济制度继续保留,但某些名称、词句应有所替换,本文除去背景介绍中另有明确指出外,对相关名称、词句已作替换。
作者 林莉红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33-41,共9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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