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分则中的大多数犯罪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如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等等;但也有一部分犯罪,必须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分才能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一类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叫做"身分犯"。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分是成立身分犯的要件,不具有特定身分的人自然不能单独构成这种犯罪。那末,能否与具有特定身分的人一起构成这种犯罪的共同犯罪呢?对于无特定身分者与有特定身分者共同实施犯罪应当怎样处罚呢?这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予以适当的解决。
出处
《法学研究》
1986年第5期20-25,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