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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永佃权的性质及其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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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永佃权的具体内容永佃权是在宋代出现的.经过元、明两朝的发展,到清代前期,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流行起来.所谓永佃权,就是佃农向地主支付了某种代价以后,所换取的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佃耕的权利.它是从土地所有权当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在许多方面和土地所有权相似.它有时价,可以买卖,买卖时要请中人立契,有的还要纳税.卖出的佃权,有可以回赎和不可回赎之分,可以找价,也可以卖绝.佃地转顶,也要请中人立批,议定佃谷.在多数场合下,佃权已成为"乡例",并且得到了官府的承认.让我们先看一看佃权买卖的各类情况.
作者 谢肇华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1985年第4期59-68,共10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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