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的价值由什么劳动时间决定,是个长期争论、至今没有定论的问题.具体意见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决定商品价值的实现;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把前者叫单独决定论,后者叫共同决定论.我赞成前者,不同意后者.下面谈一点理由:我认为,讨论商品价值决定问题,必须把握商品价值本身所具有的性质。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5期94-98,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