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转型时期,“见义不为”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首先,见义勇为代价的特殊性日趋显化;其次,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淡化了见义勇为的动力;其三,尚未健全的各种体制也无法给见义勇为者应有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正确理解“个体现”,为见义勇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应制定见义勇为代价补偿政策,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应有的精神、物质保障;其三,应加大对“见义不为”的惩戒力度,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3期109-110,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