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论述了前法律推理阶段的性质及其他问题,认为,在法律建立之初,有一个从前法律推理向法律推理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通过比较,详细分析了法律推理方法形成阶段的有关问题,尤其对萌芽的标志,中世纪法学家在法律推理研究上的进展,教会法、王室法和大学在法律推理方法的形成阶段所起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我国宋代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进行比较;从实践活动和法律推理学说理论的发展两条线索,深入探讨了近代以来法律推理的制度化、形式主义法律推理与逻辑推理说。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2期18-26,共9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