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建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国情、族情决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保证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和区域自治机关公职的权利;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或较好的改善;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当代世界性的民族问题的解决和民族人权保护的潜在价值在于:它为多民族国家,特别是与中国的族情相类似的国家,找到了一条可供选择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5-9,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