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出处
《法律适用》
1999年第3期27-27,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1洪天豪.论物权法占有之无权占有[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0(29):15-16.
-
2章礼强.取得时效论略[J].池州学院学报,1999,19(1):79-81.
-
3李伟.德国法上的无权处分——兼议物权行为理论下的交易安全[J].德国研究,2003,18(3):34-40. 被引量:2
-
4郭志明.试析《物权法》占有之无权占有[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0(2):1-1.
-
5全永波.论我国民法对占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5):77-81.
-
6王爱琳.浅议民法上善意第三人之法律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42-43.
-
7黄金龙.简论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J].法律适用,1993(1):38-40.
-
8杨伟荣.论取得时效的设立及其适用条件和范围[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1995,0(4):30-35.
-
9王爱琳.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83-85.
-
10熊洪文.“拒不退还”不是侵占罪的必备要件[J].检察实践,2003(6):64-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