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究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是对诉讼义务的履行,乃是一个颇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由于现行立法的含糊和诉讼理论的混沌,致使诉讼实践中形成了难以自愈的种种病症。为此,显有必要从诉讼理论上对被告的应诉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以便借此正确地指导诉讼实践。本文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乃其庭审前应诉行为之基核,被告进行言词答辩的行为乃其庭审中应诉行为之主干,前者属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后者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6期51-55,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