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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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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人制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选任合适的鉴定人。英美法系一般采取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大陆法系多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英美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视为证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别对待,诉讼地位高于证人。鉴定人资格,英美法系采用鉴定人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英美法系采取事后审查方法;大陆法系采取事前审查方式。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归于证人,权利和义务都包含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基本上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资格采取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未制度化,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诉讼法未做具体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6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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