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65-69,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