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明确地界定和遵守国家的农业投资范围,首先要对国家财政的某些农业投资内容重新进行支出性质界定。例如,国家财政把江河湖泊的防洪治理费用列入农财支出之中,有必要重新界定支出性质。不可否认,江河湖泊的防洪建设能有效地保护农业,带有一定的农业建设性质。然而,江河湖泊的防洪建设同时也保护了其他产业和广大城乡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财政的此项支出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开支性质,继续在农业财政支出中列支名不符实。应该看到,此项财政支出的数额大,刚性强,将其列入农业财政支出范围,势必大量挤占纯农业受益的财政支出,农业背虚名,少实惠,应该将其从农业财政支出中分离出去。其次。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7年第5期21-22,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