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受托管理和运用他人财产过程中努力发展长期性投资业务,依靠收取委托费用来获得自身的盈利和发展,这将是我国信托业的根本功能定位。在分业管理原则下,信托业是不同于银行业的。银行业从事的是资金融通,即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按期收本收息,而信托业是代人理财,通过接受他人财产的委托和运用,使受益人受益;银行业的盈利是靠存贷利差,面信托业是靠收取委托费用;银行业从事的是短期资金营运。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7年第5期28-29,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