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实行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合一的结构工资制,这套新的工资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现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任何改革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结构工资中的奖励工资即是如此。主要问题是没有充分发挥“奖励”的本质职能。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S1期174-77,共2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