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完善法律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法律的废、立、改形式,这似乎成了我国某些法学家的定势思维。然而,法制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运动也是一个宏观与微观相互交替不断转换的辩证运动过程。立法形式“一般是在要除去某种重大积弊,或是要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和朝代与朝代之间某种无可调和的争执时,才求助于立法机关”而采取的活动。法律在被创制为法典后的运动形式主要应是司法解释。它象坐标系中的点点轨迹,勾画了法律在微观领域中的运动曲线。法律的运动也象其它事物的运动一样,是一个矛盾运动过程。因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
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6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