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洪武十八年三月,郭桓贪污官粮被诛(见《明实录》洪武十八年)。赃粮数目,《明史·刑法志》称“赃七百万”;《明通鉴》该年中也载“坐盗官粮七百万石。”后人据此谓郭桓贪污案的数额为“七百万石”。然而,早在明末清初谈迁就已指出:“盗粮七百万石未尽。”(《国榷》卷8太祖洪武十八年)就连朱元璋本人也直言不讳地说:“前者榜上若改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御制大诰》郭桓造罪第49) 作为研究明初封建法制珍贵文献的《明大诰》,对澄清郭桓案提供了比较详细的确凿资料,从中不难看出该案的具体情况: (1)盗官粮卖放浙西秋粮。“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