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也不例外。为此,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在监督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因为人大监督不同于社会监督,它是具有权力性质的国家监督;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国家监督,它是最高层次的、最有权威的国家监督。人大的监督分为全国人大的监督和地方人大的监督两种。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在地方人大职权中居核心地位,是地方人大最主要和最经常行使的一项职权。本文着重探讨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中的几个理论和实际问题。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63-68,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