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宁疏勿密”的刑事方法指导思想,形成了刑法条文的原则性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机关办案不是在适用刑法,而是在适用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立法权的旁落。我们反对刑事立法上的“宁疏勿密”,但也并非主张制定法律必须冗长细致,搞立法上的繁琐哲学。刑事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社会生活发展了,迫切需要法律调整,而按照经验型立法,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不能贸然立法,因而出现法律的盲区。立法上不予过问,司法机关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做。无法可依一旦长久延袭,必然形成一种惯性的力量,从而侵蚀有法必依的原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7期13-16,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