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对合作社与非合作社企业应以国际合作运动中形成的,为大多数合作组织所公认并在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来区分。据此,阐述了由基本原则衍生出的一系列有关的基本理论及基本概念,合作社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的“三位一体”仅是某些类型合作社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不能以此来定义合作社的本质,“按劳分配”原则并非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合作社企业的基本特性。在我国现阶段,不规范的合作组织的存在是必然的,应鼓励其发展,但从长远看,世界上大多数合作组织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合作运动发展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