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仅就有夫法的本质属性的几个理论问题略陈管见,以供讨论。 1.如何正确理解马列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人们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只讲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基本结论就成熟的法律而言并不错。但是,由于在理论上对法的产生过程缺少研究,特别是对法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对那个时期具有阶级属性的行为规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造成人们某种误解,认为法是在有了国家之后发展起来的,或相反,认为人类出现之后就产生了法,只有这种社会行为规范才具有阶级性。这些误解在理论上造成很大混乱,必须正本清源,正确认识马列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6期26-2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