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中曾经指出,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这个论点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卫所制度在清代仍然延续了很长时间。道理很明显,如果卫所仅仅是军事组织,我们就很难解释在改朝换代以后,清朝会允许它继续存在。只是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它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
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2期15-22,共8页
Journa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