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分别以专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本文称之为“两户一伙”),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造。民法通则为什么采用这样一种立法体例?“两户一伙”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它与公民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规定“两户一伙”的必要性民法通则是我国改革、搞活。
出处
《政法论坛》
1987年第6期15-20,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