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民间调解制度已自动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人民调解制度。虽然就其社会属性而言,人民调解根本有别于古代的民间调解,但这两种制度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性。由于传统文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因此,文化传统的继承性并不因社会制度的界定而断裂。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制度所赖以存在的观念基础(中国传统文化)。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5期51-52,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