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时,有人曾指出,“法人制度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承担责任。”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经济犯罪现象突出而严重,并有日渐上升之趋势。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犯罪活动是其中的显著特点,已经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法人是否能够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烈争论的议题。在争论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人原是民法的范畴,当法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主要应承担财产责任,而财产责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责任的范畴。
出处
《中国法学》
1987年第6期27-35,共9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