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佃契约关系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到明清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因素。最显著的莫过于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而田面权作为一种被实现的经济形态,又是可以买卖、典押、转佃的,于是形成了一种多层的、复合的租佃关系。一些学者把这种经济现象概括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其实不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又说:“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1期61-67,共7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