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对两个典型立法决策及其实施效果的个案分析为基础,提出立法活动以及司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由于立法及此后的司法必然耗费社会资源,带来一定的收益(或无收益),因此立法总是涉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立法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文章认为立法活动中不仅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而且还必须关注立法本身是否坚持了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同时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法律的替代性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本身就可以更为有效(包括成功和有效益)地解决一些人们习惯认为需要以法律来管制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不总是意味着增加立法和政府管制。最后指出,在立法问题上,中国法学家必须摆脱法条主义和概念法学的思路,注意市场条件下的经济运作规律,注重实证性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24-32,共9页
China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教委留学回国人员研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