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之日,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时。现在,党和国家作出决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为立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紧迫的任务,因此,加快立法步伐,乃势所必然。同时,还应当转变高度集权体制下的立法观念,树立与新体制相适应的立法观念。而在这些观念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允许与禁止有机结合的立法观念。近些年来。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61-65,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