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居”是秦汉时代的法律性用语。《汉书·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宫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注引师古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颜师古此处是就汉制而言,因上文说到“父母妻子与同居”。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3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