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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中对货物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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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七九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买卖法》)第13至第15节的默示条款是条件,卖方如果违反这些条款,买方即有权拒收货物并追回已付货款。但是,如果买方接受了货物,他将丧失拒收权。这时,根据《买卖法》第11节第四款的规定,买方仅限于提出违反担保和要求适当损害赔偿的方法。《买卖法》第34和35节规定了接受货物的定义。第34节第1款简要地规定:"如货物已交付买方,而他在此之前没有检验过货物。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9年第2期26-30,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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