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侵犯著作权罪和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除必要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外,必须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决定》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必将增强对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这对加大打击盗版活动的力度,保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履行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侵犯著作权罪作些粗浅探讨。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4年第4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