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设立或变更合同关系而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的法律对要约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要约却已经成为一种为法律所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已经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在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要约的认识尚不尽一致,有的主张,要约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若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不构成要约。在此,我们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8-50,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