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而外,还有满、回、蒙古、朝鲜、苗、瑶、畲、土家等民族约l,800余万杂散居住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充分保障杂散地区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平等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根据杂散地区少数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50年代初,分别采取了建立区乡一级民族自治区和颁布《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措施。充分保障了杂散地区少数民族自治权和民族平等权利。1955年,国务院以民族乡的形式取代了民族杂居地区区乡一级的民族自治区。
出处
《贵州民族研究》
1988年第2期23-29,共7页
Guizhou Ethnic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