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最近,美国洛杉矶著名的格来亨与詹姆斯(Grahamd James)法律事务所律师席弗莱·高恩尼(Jeffrey C.Coyne)应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及振兴比较法律进修学院邀请,在沪举行了学术交流会,并分发了所著的《美国破产法概要》。该文说明了依照1978年后的美国新破产法,申请破产者已不一定以无力偿还债务为条件。企业为了应付一时的困难或突发事故,常常申请破产,请求破产法院给予援助,以减轻债务负担,进行重新组合。换句话说,依据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典,破产程序已被企业利用为摆脱困境的、习以为常的一种手段。至于个人申请破产,则条件更宽。通过破产程序,不仅可以免除债务人全部无担保的普通债务。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1987年第6期33-35,共3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