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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民俗渊源——初探民间习俗“示意形式”的合法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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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也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并由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使之成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民事法律规范。制定我国民法的渊源,除主要来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政府机关在其权限内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外,在我国人民群众长期生活中所沿用的某些与现行法律、政策精神不悖的风俗习惯,尤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的某些习俗,具有一定地位应为法律认可而予以保护。本文拟就民事法律行为中所使用的形式方面作一些探讨。(一) 在人们生产、生活的经济交往中所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有意识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作者 张珂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3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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