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开端于二千多年前的秦律,当时称之为“自出”.据云梦秦简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就是指携带官家物品逃亡,如果自首,不以盗窃罪处罚,而以逃亡罪论处.还有一个案例是,“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指被判处四年城旦刑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应当笞五十,补足残余刑期.这应是减轻后的惩罚.如果逃亡后是经官府或他人抓获,刑罚当会加重.
出处
《河北法学》
1985年第2期31-32,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