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国家权力机关能不能对本级人民检察机关进行领导的问题,我们在《学习刘少奇同志关于加强检察工作的精辟论述》一文中,提出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即一方面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对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提出了异议,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机关只能实行监督,不能实行领导。因此,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之说,不仅与宪法规定的精神不符,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我们读过了这篇文章,对其主题思想和论点,持有不同看法。现把我们的一孔之见发表出来,就教于读者。
出处
《法学杂志》
1981年第5期24-25,57,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