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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刑法功能的重新定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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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刑法功能定位的理性思考 刑法功能是指我国刑法内在所应当具备的、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作用。作为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法,刑法担负着维护国家秩序的责任,其功能是否完备、协调,能否持续、和谐地实现,是保障刑法圆满完成维护国家秩序使命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刑法功能的定位离不开立法者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刑法功能的储备状况是一定阶级在一定时期刑法价值观的反映,要受当时经济关系和政治形势的制约和影响。 建国之初,国内敌我斗争十分尖锐,阶级斗争表现为主要矛盾,因而,在刑法价值观上,突出地体现是刑法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破坏、颠覆的阶级专政功能,它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有效地发挥了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我们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刑法突出的仍是阶级专政功能。这种刑法价值观与当时的极“左”路线结合在一起,导致“十年内乱”中冤假错案丛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作者 关英彦 方明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101-105,35,共6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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