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于明初的匠籍制度,严重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也导致了官营生产的日益衰落。自成化到嘉靖年间,明廷数次规定以银代役,减轻了轮班匠的实际负担,对民间手工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班匠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工匠从封建徭役义务中解脱出来,工匠制度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工匠股役的形式,而且工匠因有匠籍,既需交纳匠班银,仍须为官府从事低偿或无偿的强制性劳动。 清代顺治二年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标志着徭役时代的结束。但由于财政拮据,清廷仍以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无偿役使和利用着工匠,而且又于顺治十五年恢复征收匠班银,匠户不但要与普通民户一样纳丁银,还要交纳匠班银,一身两役,不堪重负,严重地影响了官民营生产。康熙二十年代开始,各省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官营生产正式实行雇募生产,民间手工业从此才较少干预走向正常发展的道路。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108-115,共8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